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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 职业病防治知识

时间:2023-04-25    来源:钟祥市中医院     作者:钟祥市中医院     点击: 0


职业紧张、腰酸背痛、鼠标手……这些算职业病吗?不算,它们只是工作相关疾病。  那什么是职业病?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旨在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推动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早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12月29日进行第四次修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法及其配套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条件?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我国的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包括十大类132种: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2.职业性皮肤病(9种);3.职业性眼病(3种);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9.职业性肿瘤(11种);10.其他职业病(3种)。职业病属于工伤,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职业病防治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


六、什么是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七、为了职业健康,劳动者就业时,请注意“望、闻、问、查”

一望:看看您的工作岗位是否有粉尘、烟的产生;二闻:听听您的工作岗位是否有其他声音的影响;三问:了解您所在岗位的工艺流程、工艺中用到的原辅料;四查:了解原辅料的化学品成分,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的物质。劳动者在就业前应了解与掌握工作岗位中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在工作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衣服、护耳器等),严格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体检结果异常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预防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某些职业病(如尘肺、职业性噪声聋等)具有不可逆性,无特效治疗方法,无法治愈,但职业病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八、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九、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劳动者承担的职业病防治义务包括:(一)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章程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十、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如何进行诊断和鉴定?

诊断: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鉴定: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 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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